
(本报古晋13日讯)因涉毒而落网的4名青少年,续第一被告在修改控状后已在高庭认罪被判刑﹐今日案件针对第三项控状,即根据毒品重量转移至推事庭,并将于12月20日再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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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黄姓、21岁沈姓、21岁莫哈末斯亚克罗斯丁及22岁的阿兰德珀特拉加囊,被指在今年1月8日大约下午4时许,位于客家城住宅区处被搜出拥有22.2克大麻,因而被以抵触1952年毒品法令6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39A(1)条文下面对判决,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不少过2年但不超过5年监禁,也可面对鞭笞不少过3下但不超过9下之刑罚。
第一被告认罪
当初第一被告不愿认罪于此条文的原因,据律师陈文达指出,该搜获毒品的房间并非属于第一被告所有,而当时第二至第四被告皆有在场。
据悉,第一被告在第三高庭处针对其中两项,指他在以上同一时间地点内,被搜获拥有9.52克和248.51克大麻,而经修改,被以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6条文和39A(1)条文提控,已在认罪后,被判以6年监禁及10下鞭笞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