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15日讯)上周五凌晨于电台路发生的一男子疑遭气枪射伤案件,3名涉案的男子今日在此间法庭分别被控以危险武器致伤人、蓄意伤人、因恶作剧而导致他人财物损失、及抵触武器法令的控状,惟3名被告对所有控状皆否认有罪,案展12月9日进行审前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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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被提控的3名被告分别为谢某、杨某及吴某。

3人因涉砸坏原告的灵鹿,而共同面对一项因恶作剧而导致他人财物损失的控状。控状指出,3名被告于今年11月11日凌晨4时30分,在电台路13K1巷用铁棍和踩的方式砸坏了属于28岁张姓男子的灵鹿。

此举抵触刑事法典427条文,因恶作剧而导致他人25令吉以上的财物损失。在此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1至5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3被告签保外出

3人否认有罪后,被谕令每人须以2500现金担保及2名担保人签保外出。

杨某及吴某也被控与同样时间、日期及地点因涉及殴打是名28岁张姓男子,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带你323条文,蓄意致伤他人。在此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高达1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2人否认有罪后,被谕令每人须以1800令吉现金担保及2名担保人签保外出。

另外,谢某还面对另外两项控状。他被控于今年11月11日凌晨4时30分,在电台路13K1巷处,用一把自制的气枪射伤28岁的张某。

被告此举被控抵触1960年武器法令37条文。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坐牢高达2年,或罚款高达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谢某也被控于同样时间、日期和地点,以铁棍致伤一名28岁男子张某的头部。

此举被控抵触刑事法典324条文,以危险武器致伤他人。在此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坐牢高达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任何其中两项刑法。

被告谢某否认有罪后,两项控状被谕令须以2600令吉现金担保及2名担保人签保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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