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18日讯)来自沙巴的华裔男子今日在此间地方法庭面对两项在本地进行非法借贷活动的控状,惟他否认有罪,被谕令保外后,案件定于今年11月8日再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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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27岁的被告刘某(译音),被控两项非法借贷的控状。
首控状指他于2016年6月份在林开臻路进行非法放贷,借出3750令吉予一名黄姓男子。次控状指,他于2016年8月份,在邓恭叔路进行非法放贷,借出750令吉予一名伊班女子。
两项控状皆抵触1951年借贷法令第5(2)条文。在此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不少过25万令吉,或囚禁,或两者兼施的处份。
被告否认有罪后,被谕令在两项罪状下,各须缴交志银5000令吉的定期存款,并由两名人士签署8000令吉担保金,方可外释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