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古晋17日讯)有过多项前科的被告,今日面对抢劫罪的提控,经过完整审讯后被判以8年监禁以及3下鞭笞刑罚,刑期从被逮捕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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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陈姓被告,被指于去年11月4日早上11时左右,在朋尼逊路4哩半一间洗衣店处,抢劫了一名33岁受害者的钱包,内含驾驶执照、身分证、3间银行的提款卡、信用卡、苹果手机一台以及现金60令吉,因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典392条文。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最高14年监禁,也可面对鞭笞或罚款刑罚。
被告向法官求情希望能轻判,但检察官向法官表示,被告曾经有过许多犯案记录且都被判了刑,必须给予重罚以示严惩。
不过被告抗议表示,自己曾经面对的判决多为拥贼赃以及伤人案等,没有一宗是和抢劫案有关,然而检察官表示,这些皆无所谓,毕竟被告已经是个成年人,了解是与非,犯了案理应不会再犯,且放眼大马抢劫案的频率,以及被告的前科累累,得判以不下10年的监禁刑罚。
经过考量,法官最终决定判以8年监禁以及3下鞭笞之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