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宜17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指出,国会安全理事会法令並没有剥夺国家元首颁佈紧急状態的权力,因国家元首仍拥有这方面的权力。
他说,在国安会法下,首相仅赋权颁佈「一个地区或特定地区」进入紧急状態。
阿班迪在解释国安会法时表示,国家元首不具有颁佈紧急状態的决定权,而是在政府的劝告下宣佈紧急状態。
「这不是像说,你想要颁佈(紧急状態)就颁佈的,而是国家元首必须根据劝告来颁佈。这是非常重要的。」
阿班迪今日在司法及法律训练机构出席一项座谈后,如是指出。
这个在今年8月1日起生效的2016年国安会法,允许政府拥有颁佈紧急状態的权力,而这引起各方爭议,指该法令赋予首相过多的权力,且超越国家元首。
不能隨意自行颁佈
阿班迪说,就如国家元首一样,首相也不能隨意自行颁佈紧急状態。
「他(首相)將在国家安全理事会的劝告下行事,而该理事会是由各方代表组成的,包括警察总长、武装部队总司令及政府首席秘书等。」
对于首相颁佈紧急状態令,他说,国会仍会保持原状,不会被暂停。
「在国安会法下,紧急状態的颁佈令將长达6个月,並且须在数星期內提呈国会。这是为了让国会辩论,究竟针对某地区的紧急状態令是否是有必要的。」
阿班迪强调,国安会法的制定,是因为维护国家,確保国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在任何时候都受到维护。
他说,这个法令的存在,是考虑到大马面对数个现实的问题,如2013年恐怖份子入侵拿篤的案件。
「我观察到拿篤事件的情况,而为了克服这种情况,国安会法的出现,正是为了確保大马人可以在和平及和谐的情况下生活。」
「现在,我们拥有这个適当的法令,让军队可以在入侵事件或任何危险情况下介入,为的是国家的安全。」
根据国安会法令,身为国家安全理事会主席的首相可將某个安全受威胁的地区宣佈为「安全区」长达6个月,惟在这6个月期间,首相也可撤销对该处的安全区状態。
国安会法与宣佈国家紧急状態不同,就算国安会宣佈某地区为安全地区,国会仍会保持原状,且能够监督被宣佈为安全区的地区。
若国会上下议院都通过撤销对某安全地区的声明,那安全地区就会停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