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4日讯)国立大学副教授陈穆红博士指出,宪法保障我们的信仰自由,可以信奉、实践信仰及传播我们的宗教,这是在宪法第11条所赋予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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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她表示,宗教自由,却受到宪法11(4)的限制,宪法11(4)条文内说,每个州有权力制定法律限制非穆斯林向穆斯林传播教义与信仰。因此,在一些州非回教徒不能向回教徒传教。在砂则没有这法律。

她说,宪法第11(5)则列明,违反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道德行为,宗教自由可被限制。

她于昨晚诗巫行动党主办的回教化政策对大马宗教自由的衡击讲座上主讲时称,马来西亚从世俗转到回教化的言论,是始于80年代马哈迪时代,在1982年,马哈迪开始执行回教化政策,当时政策有很大的变化,非回教徒以敏感及不关己事而此置之度外,政策很大的变化,东姑与胡申富翁称马哈迪的回教化政策走得太远,要煞车,不过,马哈迪有自己一套的理论。

她说,在阿都拉时代,身为副首相的纳吉曾提到,马来西亚从来不是世俗国,是回教国,林吉祥就在国会要阿都拉表明立场,阿都拉的回答是,马来西亚不是世俗国,也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实行回教原则管理,但是,我们遵守国会民主,尊重联邦宪法,阿都拉的回答包括一切。

争论大马是否回教国

因此,现在大家谈论的,马来西亚不是世俗国,是回教国,但是,一些则称,马来西亚没有伊法,所以不是回教国,双方的争论是在此。

她称,学者也出现两种言论,一些较中立的学者认为,回教化走得太远,回教法违返联邦宪法,但是,他们却觉得马来西亚不是世俗国,因有宪法第3(1)条说明,回教是联邦宗教,联邦拨款建回教堂,办回教教育,不可向回教徒传教,所以马来西亚不是世俗国。

她认为,这是对世俗国的误解,世俗国没有宗教是不对,如英女皇,是教会首领,也是国家元首,英国却是世俗国。

她称,马哈迪实行回教化之后,国际回教大学在80年代建立,那时一些人去审视殖民地的判决,其中一项是回教法是本土的法律,马来西亚本来就是用回教法,因英国殖民而不许用回教法,现在,我们独立,要有权用回教法。

她称,回教化政策的主要推动角色是马哈迪,在回教化政策下,设立回教机构,如高等教育机构,回教金融,回教银行,国教医院,并有很多点子,灌输回教化价值观,回教化国家机构,如星期五,午休较长及制定回教官僚体制。

马哈迪强化回教法律

他称,马哈迪时代也强化回教法律系统,以前回教法庭只有一个层次,之后加到三个层次,现在要加到5个层次,与民事法庭一样高,哈迪提呈到国会的私人伊刑法案是没有限制,除了死刑。他称,回教法庭的刑事权限,1984年之前,只能判刑罚6个月监禁,罚1000,1984年修改后,增加到3年监禁、罚6千或鞭6下。

她称,在80年代后,各州就慢慢的加入回教徒的伊刑法。

陈穆红说,宪法121(A)也被修改,回教法庭可审的,民事法庭不可干涉,起初还没有严重执行,后来越来越严格,其实,伊斯兰法只能在一些特定范围可以立法,一些州没有全部立法,如在砂拉越,若要改教,就没有立法,一些州有,没有立法的州,就可诉诸于民事法庭,现在民事法庭审理。

虽然如此,民事法庭没有权审理回教法庭可审理的案件,但是,申请者为非回教徒,不能去回教法庭,宪法说回教法庭没有权力审非回教徒的案件。

她称,在80年代,改教是没有问题的,80年后,一些州制定法律限制改教,一个州的回教法律,可对改教者施以罚款、监禁及鞭打,三个州则去劝改教者不要改教,以前的期限是几个月,现加到一年,若报告说改教者还有机会不改教,就不允改教。

她说,要脱离回教,要经回教法庭,否则注册局不能更改一个人的信仰。因此,砂虽没有此限制,但是,注册局是联邦的,砂人民要脱离回教也面对问题。

她指出,马哈迪推动回教化政策,在一些利益团体的推波助澜下,更显扩大,如今,连马哈迪的朋友卡欣阿末也因不尊重回教被控上回教法庭。

大马世俗国概念笼统

对于马来西世俗国的概念,她说,很笼统的概念,各国家对世俗国了解不一样。

她说,宪法第3(1)条说明,伊斯兰是联邦宗教,但不代表有特别的地位,有特定的条件,马来亚成立时,是世俗国,东姑也强化世俗国。

他称,曾有巫统党员在东姑时代提出马来西亚是回教国,官方场合有酒精饮品违反回教教义,因此,酒精饮品不能出现在官方场面,东姑当时强调马来西亚是世俗国,因此,官方场面还备有酒精饮品,至到70年代,伊斯兰党加入国阵,官方场面就没有酒精饮品了。

她称,现在对马来西亚是对世俗国的理解与以往的理解相差很远。

对于马来西亚是世俗国的地位,联邦法院于1988年作出了一项著名的判决,当时,有一个马来人因贩毒被捕,贩毒是死罪,律师就以宪法3(1)条,伊斯兰教是联邦宗教,伊斯兰法律是最高的,伊刑法没有因为贩毒而被判死刑而为贩毒者求脱罪,当时,联邦法院院长敦沙历阿巴斯作出著名的判决,即宪法第3(1)条下,回教是联邦宗教,但是,只有礼仪与仪式上角色,法官是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我们国家所遵循的世俗法,道德不是法律,就没有法律的效果。

她说,许多回教份子想方设法去挑战。

陈穆红说,宪法3(1)条说明伊斯兰是联邦宗教,其他宗教可和平、和谐的发展,虽然如此,这却在潜移默化的生变,尤法官判决。

她说,联邦宪法第121(a)条经修改后,回教法庭的权限,民事法庭不能干涉,在之前,是回教徒,申请离婚及分财产,回教法庭判下,可去民事法挑战,民事法庭有权力把回教法庭的判决推翻。

因此,她表示,虽然回教法庭无权审理非回教徒案件,但是,若伴侣其中之一是回教徒,则可将之带上回教法庭,一些争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也出现了民事法庭与回教法庭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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