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9日讯)一名教职员涉及盗刷他人的信用卡,今日在法庭被控四项不诚实盗用他人财物及一项偷窃的控状,惟承审推事出差,案件展至今年8月3日再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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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今日是由主薄官罗密尔负责审理,他谕令被告须以两名担保人,及每项控状须以1000令吉定期存款签保外出,换句话说,被告须以5000令吉定期存款及两名担保人签保外出。

不过,基于被告无法交保,因此须继续被扣押牢房。

现年36岁的被告依卡曼希山,被控今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敦阿邦哈志奥本路处偷取一张属于一名35岁的男子阿邦哈金胡贤的信用卡。

被告此举被控抵触刑事法典380条文,即偷取控状。在此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并可另加罚款;第二次或以后再犯,必须判处监,并可另加罚款或鞭笞。

此外,他也面对四项抵触刑事法典403条文,即不诚实盗用他人财物的控状,即:

控状一:被告被控于今年7月23日上午10时48分,在三洋大厦盗刷属于原告的的信用卡,以购买价值347令吉的香水。

控状二:被告于今年7月23日上午10时56分,在三洋路处一间手表店,盗刷了原告的信用卡,以购买699令吉的手表。

控状三:被告被控于今年7月23日上午10时48分,在三洋路的一间金饰店,盗用原告的信用卡,购买了一枚价值1834令吉的金戒指。

控状四:被告于今年7月22日晚上9时19分,在黄景和路的一间加油站,盗用原告信用卡的38令吉来为车子添油。

在刑事法典403条文(不诚实盗用他人财物)下,抵触者可被判处高达5年监禁、并另加以罚款和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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