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9日讯)一名女子涉及盗刷他人的银行转账卡,今日在法庭面对一项偷取及15项不诚实盗用他人财物的控状。
Advertisement
被告被控于今年7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西岸的一间公司,偷取了一个黑色的钱包,钱包里拥有一张银行转账卡,属于一名23岁的包姓女子所拥有。此举抵触刑事法典380条文,偷窃控状。
此外,被告因为涉嫌15次盗刷原告银行转账卡,而被控15项抵触刑事法典403条文,即不诚实盗用他人财物的控状。
被告于今年7月11日至13日期间,在三洋大厦、中街、谐街和马克律处的超市及电话店盗的用原告的银行转账卡。被告盗用该转账卡购买的物品包括肯德基炸鸡、裁缝物品、食品、儿童睡衣、大熊公仔、玻璃饰品、插座、DVD播放机及衣服,共盗刷了934令吉55仙。
惟,承审推事出差,案件今日由主薄官罗密尔负责过堂,被告被谕令须以5000令吉口头担保金、两名担保人及每项控状1000令吉定期存款签保外出。换句话说,被告须以两名担保人及1万6000令吉定期存款,才能被签保外出。
现年23岁的女被告诺莎拉希拉因无法交保,因此须被继续扣押牢房,案件展至今年8月3日再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