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古晋27日讯)未经当局许可使用清真标志,古晋一米商今日认罪,被罚款5万令吉!
有别于一般案件在法庭进行审讯,此案今日是在涉案的德玛拉勿一米厂进行庭外听审,负责审判的法官是达央伊琳,副检察官是来自砂州国内贸易与消费人事务部的奴鲁阿兹娜。
经过现场验证及问审后,法官宣判该米商抵触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清真认证与标志)罪名成立,当场罚款5万令吉,并将所充公的白米交由砂贸消局进行销毁。
米厂当场开庭
砂贸消局副局长阿都哈菲兹今日在审讯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表示,此案取缔行动是于2015年12月16日展开,该行动是由来自古晋的该局官员与砂伊斯兰教局执法队伍所组成。
他表示,在取缔行动中,官员们发现该米厂使用来自亚洲伊斯兰食品研究中心(IFRC)所发出的清真标志,并没有纳入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清真认证与标志)事项中,因而抵触该法令。
他透露,经过调查后,共有1283包白米使用不受当局认证的清真标志包装,总值约5万1000令吉。
消费者须认清
阿都哈菲兹也呼吁穆斯林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须选购获得有关当局,如砂伊斯兰教局(JAIS)或大马伊斯兰教发展局(JAKIM)所认证的清真标志的货品,即便是同样印有清真认证标志,也要辨别其真伪。
他指出,真正的清真认证标志只有“马来西亚清真”(MALAYSIA HALAL)的黑色国文字眼,除此之外,一律不受到承认。
他强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该局将继续在食品包装、零售店、批发店等建筑物进行监督及检查,并向违例者展开取缔行动。
他续称,若业者有意使用清真认证标志,必须向砂伊斯兰教局或大马伊斯兰教发展局作出申请,唯有获得该局所发出的清真认证证书,才可使用该标志。
他亦说,即使是外国企业,若有意进驻我国或砂拉越的清真食品市场或为它们的食品印上清真标志,也必须向该局作出申请,并在获得该局的批准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