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向檳州首长林冠英发出最后警告,吁林冠英停止评论他目前面对的涉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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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班迪发表文告表示,他会对冠英发出最后的警告,是在於冠英早前发表的最新声明,无疑是对检察官的诚信与廉正作出攻击,故有必要发出最后警告。

「在冠英面控当天时,我已通过英文报章《星报》劝告林冠英停止评论,並告知冠英的律师劝告冠英勿再对案件发言,但冠英仍一意孤行。」

阿班迪指出,本身必须为这项有损名誉的莫须有指控,以进行辩护,並可能需要公开控方所拥有的证据。

他也说,已经掌握了提控林冠英的证据,它们大部分呈书面形式。

也是行动党秘书长的林冠英,分別在《2009年反贪法令》第23条文和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面控。第一项罪名是关於彭丽君持股的 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向林冠英领导的州规划委员会申请转换一片农业地用途,获得批准。第二项则针对林冠英低价购屋的案件,林冠英被控於2015年7月 28日触法。

根据《2009年反贪法令》第23条文,政府决策者的近亲涉及政府的採购活动。只要公务员在竞標遴选会议中告知有竞標者是其亲属,就需迴避该会议。违例者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或贿款的5倍,视何者为高。

此外,《刑事法典》第165条文阐明,公务员若在未付出代价下,向涉及任何他处理之事务的人获取贵重財物,即便不知情,也足以构成罪行。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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