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网民常以言论自由为藉口,滥用社交网站畅所欲言,但很多时候他们並没有好好的过滤自己所接触的资讯,而人云亦云的在网络上迫不及待的发表自己的看法,更有甚者,做出人身攻击,发表侮辱他人的言论。
更夸张的是,甚至有人在只看了网络上的標题不看內容下,发表言论或散播有关內容,殊不知,这样的举动造成別人的困扰,稍有不慎或会惹祸上身。
根据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来,网民因滥用社交网络而抵触大马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的个案,有增加的趋势,从2010年至2016年3月,有22名社群网使用者或部落客因滥用社交网站而被提控。
全柔调查92宗案件
单在2016年1月至3月尾,该委员会援引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调查32宗滥用网络的案件。
以柔州为例,柔州警察总长拿督万阿末透露,2014年截至目前,全柔共有92宗涉及的社交网站发表不当言论而被调查的案件,其中触犯《1948年反煽动法令》的案件为最多,达56宗;其次为《毁谤》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分別为14及11宗案例。
「自2014年以来,这类个案有增加的趋势,单在今年1月,柔州警方已接获16起涉及在社交网站上散播、发表煽动及侮辱他人言论的投报,並已逮捕其中6人。与去年同时期零投报相比,投报宗数暴增將近1600%。」
勿发表煽动性言论
万阿末劝请,网民別隨意在网络上发表一些煽动性、或者针对个人或组织的侮辱性言论,造成他人的困扰,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引起不必要的爭议。
他强调,警方绝不会姑息,不管是谁,一旦在网络上针对王室、政府、个人、组织,发表凡是涉及到煽动性及侮辱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毁的言论,警方都会展开调查。
柔州警方去年成立特別工作小组,24时小时监控社交网站,同时与国內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密切配合,追踪任何发表上述言论及贴文的网民及来源。
万阿末提醒,网民勿以为只是分享在网络上言论就不必负上法律责任,任何人一旦在社交媒体或网络上发表,转发、留言甚至是分享上述言论,都必须要三思而后行,既然敢做,就要有心理准备面对后果。
「就算今年无法逮到你,但是只要调查还在继续,迟早会將那些滥用社交网站的別有居心人士绳之以法。」
法律不应成控制言论工具
受访网民认同,虽然確实有必要以法律来约束网民在社交网站的言论,但也希望执法单位勿將此作为控制言论的工具。
网民丁伟雄认为,网络言论空间是应该有某条例来约束,以避免某些所谓的言论自由被滥用,进而造成一些社会问题。
「但这个尺度地拿捏要合情、合理与合法,而不是变成执法单位控制言论的工具。」
此外,他也认为,网民在未经过滤的情况下分享贴文是常有的现象,毕竟就算是权威机构也有发佈不实或未经查证新闻之类的。
分辨真假靠智慧
「现在是资讯氾滥的时代,如何分辨消息的真假就是网民们的智慧,因很多消息的背后往往都是利益和人为操作。」
民眾认知不足 误解网络不受管制
多数民眾认为,网络不像现实中般受到法律的管制,认为可以毫无约束的畅所欲言。
受访律师表示,近年来,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而被提控的案例增加,除了资讯传播的媒介更多更方便之外,更主要是国人不了解本地的网络言论相关法律,以及对这些法律责任產生误解所致。
人权律师周本兴表示,法律不应用来对付那些要说出真相者或是具有其它政治目的,但这並不意味著网络上的言论就无需被法律管制,那些在网络上发表毁谤及恶意性质言论者也同样须承担法律责任。
他以一列在轨道上行走的火车为例,网络言论就好比那列火车,法律则是轨道,但我们需要的「轨道」必须是中庸及公正。
匿名也会被追究
「网民也应该要时时自律,勿切在还没经过证实的情况下,人云亦云分享一些爭议性的贴子或者发表一些言论,以免惹祸上身。」
此外,他提醒网民,切勿认为匿名在社交网站上转发或分享一些被视为煽动或毁谤性言论无需负上法律责任,因根据《2012证据法令》114(A)条文阐明,若一个人协助刊登或转发该讯息,也將会被视为是刊登有关刊物內容的负责人,除非他能提出证明反驳。
陈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祖恩也认同,网民们在网络上畅所欲言,是因为对相关法律的不理解所致。
「网民一般上有一种错误的认知,认为网络是不受法律管制,在网络上所放的户头身份,也不一定和真实身份一致,网民总认为,执法单位如何能在茫茫人海中,知道是谁发表或者分享这些言论,所以就没有法律责任的心理负担。」
他提醒,一般上,因在网络发表涉及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可能会被控以刑事毁谤或民事诉讼赔偿个人名誉损失。
「两者一起被控的机会不大,一般上,刑事上若是被判罪名成立,民事方面应该也不难下判,顶多就是纠结于赔偿多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