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15日讯)砂州政府将根据相关法令来制定一个监管框架﹐以确保国油公司及其承包商在砂州海床及下层土进行的活动将受到砂州政府的管制。
砂首长拿督巴丁宜丹斯里阿迪南沙登是在今午于州立法会议上进行总结时﹐如是指出。
他说﹐联邦宪法第1(2)条文阐明﹐联邦的州属应该是﹕(a)马来亚州属﹐即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及登嘉楼﹔(b)婆罗洲州属﹐即沙巴及砂拉越﹔以及(c)新加坡。
他披露﹐当新加坡脱离之后﹐身为联邦的马来西亚就包括了马来亚州属及婆罗洲州属﹐所以换而言之﹐今日的马来西亚就概括了2个领土单位﹐即马来西亚半岛及东马。
他也透露﹐联邦宪法第1(3)条文则说明﹐国会不能在未获得相关州属的同意下﹐擅自通过修改任何州属之边界的法案。
解说砂领土课题
与此同时﹐他也在会上特别就砂州领土课题做出解说﹐以明确说明何为砂州领土。
他说﹐在1954年6月24日﹐当砂州还是殖民地的时候﹐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议会内提及砂拉越的边界变更事项﹑并阐明道﹐砂拉越殖民地的边界将被扩展﹐并概括临近砂州领海的海床﹑下层土等大陆架部分。
他还说明﹐自1959年1月1日起生效的砂土地法典则凭靠该定义﹐将州政府土地诠释为包括海床﹑下层土等大陆架部分。
他表示﹐根据相关条文﹐国会没有宪法权限来通过任何与勘查砂州边境石油或开采石油执照相关的法令。
他续称﹐在1966年﹐国会却通过原来只适用于西马半岛的大陆架法令及石油开采法令﹐而相关法令的通过﹐则将赋予联邦政府勘查大陆架﹐并开发其天然资源的权力。
“相关法令也规定﹐除非获得最高元首所批出的开采执照﹐否则任何人不得在离岸勘查或开采石油。”
他还透露﹐513事件紧急状态在1969年的颁布﹐则让相关法令得以延伸到砂拉越及沙巴﹐并在1969年11月7日生效。
“随着相关紧急状态最终在2011年废除﹐政府将不再有权利根据联邦宪法150条款来制定法令。另外﹐所有曾经在紧急状态下颁布的法令﹐也将在6个月后自动失效。”
他说﹐砂州政府将持续积极捍卫砂州﹑砂州人民﹐以及砂州在大陆架方面的权益。
大陆架法不再适用于砂
他披露﹐大陆架法令及石油开采法令延伸到砂州之举﹐乃旨在让联邦政府有权力发出在砂州大陆架地带进行的石油勘查及开采执照。
“但随着相关紧急状态的废除﹐有关法令将不再适用于砂州。”
他续称﹐随着该紧急状态的废除﹐砂州离岸的石油勘查或开采事务将在紧急状态废除后的6个月后﹐改为受到砂石油开采法令的管制。
他也说明﹐在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下﹐国油公司有权力在离岸或陆上进行石油勘查及开采事项﹐但相关公司在砂州进行的石油勘查及开采事项﹐也将需要遵守砂石油开采法令及砂土地法典的条款。
他指出﹐砂州政府将根据相关法令来制定一个监管框架﹐以确保国油公司及其承包商在砂州海床及下层土进行的活动将受到砂州政府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