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郑庭河
质言之,伊刑法和伊斯兰国,都不是偽命题,但如某些党团和媒体人士硬要把与之相关的国家宗教化之「源头」和「罪责」全套在在野党身上,恐怕確会是个「偽命题」。
毕竟,在偏专制政体之中,在野党的影响力和决定性一向有限,若非当权者或隱或显的认可、主导和配合,一个国家的宗教化,绝对不会那么「成功」。
如说本国也有意识形態、立场和议程皆极为鲜明的社会主义政党,其人虽也不是没有积极发声,乃至上街抗爭过,但因当权者的不同理、不认可,甚至铁腕打压,结果下场坎坷。是以,搞不清楚权力的分配、结构、性质和意向而谈宗教化,若非纯心误导受眾,就是见树不见林。
非在野势力主导
实际上,国家走向宗教化,最关键的一些转折点,如1980年设立伊斯兰教中心、1988年修改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1996年提升伊斯兰 教中心为伊斯兰教发展局、2001首相宣佈国家为「伊斯兰国」、2002年推行「国家行政伊斯兰化」等,都不是在野势力主导的,后者顶多只是伸张、鼓动部 分民意而已。
虽说这些修改、宣佈、政策等看起来未必如伊刑法和伊斯兰国那么「可怕」,然其垫下的基础,绝对影响深远,甚至可谓后两者的「逻辑前戏」。
职是之故,今天的伊斯兰党和巫统合作,在国会提呈伊刑法个人法案,著实一点也不突然。更甭说早在去年3月19日,两党就在吉兰丹州议会「心心相应」 地通过了伊刑法修正案,隨后两边高层间的「眉来眼去」,也根本不是什么秘密,所以奇怪的是此次竟有部分民眾的反应是如此「晴天霹雳」。至于向来理应与执政 者「有协有商」、「同声同气」的部分党团人士也「无辜」地跟著「晴天霹雳」,则叫人不禁要翻白眼。
我国不够民主化
约言之,本国宗教化之癥结,是在于不够民主化,结果让各路权力玩家有机会恣意妄为,借各种民粹论述和情绪推行有助于巩固、增强其势力的结构性改变,包括统化民眾的意识形態及文化秩序。
在足够民主化的国家,再保守、封闭,乃至偏激的宗教论述都只是一种论述,难以壮大,因总是有其他论述的竞爭和制约,如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世俗主义、反传统主义、女性主义等。不对症下药地解构专制、重整民主,就算不是宗教国,也会有另一「版本」的意识形態极权诞生。
今天不论在朝內或朝外者,若不反思、检討、纠正国家政体的专制化,宗教化肯定是会越走越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