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六旬父亲被指自亲生女儿5岁起的3年间,性侵犯女儿逾百次並且拍下女儿裸照,案件在高等法院经多日聆讯后,陪审团一致裁定被告6项强姦及4项製作儿童色情物品罪均罪名成立,案件今日判刑,被告被重判入狱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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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时严厉谴责被告,指他在女儿5岁起,便对她伸出魔爪,行为「天良丧尽,骇人听闻」。被告在自辩时將罪责推卸予女儿自己,更是「大言不惭,恬不知耻,在女儿的伤口洒盐」,更显出他全无悔意。法官更形容他是「社会渣滓」,其行为之伤风败俗,放在歷史上任何社会,要他一世在牢狱度过亦绝不为过。

据香港《东网》报导,因被告无前科,心理学家亦以他不再跟女儿同住,而认为他重犯机会不高,法官认为本案判处有期徒刑较合適。法官判被告首项强姦罪入狱12年、余下5项强姦及4项製作儿童色情物品罪每项加监1年,总刑期21年。

法官在庭上引用弗洛伊德名句:「在孩提时期,我不能想像还有什么需要比父亲的保护更强烈」作判辞的开端。法官表示,被告强姦对象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案发於女儿5岁至8岁时,歷时长达约3年,非单一事件,而是重复持续性地侵犯女儿,更没有使用安全措施,较同类案件严重。

法官认为,年幼的女童自幼开始出於本能相信家人,本来是她应有的权利,女童在內地出生,但其后於何处居住,与何人一起生活,她均没有自主权,只能任由父母摆佈,別无选择。

法官续指,日前她看到一段纪录片,讲述野猪妈妈为救小野猪,击退花豹的情况。她认为动物尚且舐犊情深,人类作为万物之灵,却发生被告以生父的身分重复以女儿作为泄慾工具,天良尽丧,骇人听闻的情节。父母与子女之间血浓於水,保护子女免受他人伤害为天经地义,作为父母令子女受肉体的痛苦,违反社会对父母的信任,孩子无法自保及寻求援助,所以社会需要经过法庭肩负起积极保护子女的责任,法庭有必要对被告作出严惩,向社会发出鏗鏘的警世讯息。

处理案件的警方新界北总区重案3B队督察顏凯欣在庭外指,尊重及欢迎法庭的裁决,希望判刑有阻嚇作用,给予公眾清晰讯息,社会不容忍性暴力对待儿童,呼吁大家如遇到儿童受虐,应尽快通知警方,以帮助受虐儿童及將施虐者绳之於法。

她又指,今次的案件,难以与其他同类案件作比较,因为每宗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如受害者年龄、与施虐者关係及控罪数目等。但她强调,警方会关注儿童的福利、情绪及需要,並透过跨部门及与不同机构的合作形式,为有需要儿童作出即时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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