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吉隆坡高庭驳回净选盟2.0主席玛丽亚陈要求撤销她因主办净选盟4.0集会,而在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下所面对的控状,並將案件交回给承审的地庭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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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沙利夫指出,高庭裁决玛丽亚陈的申请並无理据,因此高庭无权撤销玛丽亚陈所面对的控状、宣判玛丽亚陈无罪释放以及暂缓地庭的审讯。

他说,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3(c)条文,法庭应允许继续审讯,高庭无权在地庭未完成审讯程序前撤销控状,除非出现审判不公的问题。

他继指,玛丽亚陈面控时,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早已生效,控状也清楚阐明案发日期、时间、地点以及细节,也清楚阐明所援引的法令条文及可被判处的刑罚,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153及第154条文。

沙利夫指出,儘管上诉庭在2014年4月25日裁决,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宪,不过,尔后却在同年10月1日推翻上述裁决,宣判相关条文並无违宪。

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阐明,集会主办者必须在10天前通知相关地区的警区主任,至于第9(5)条文则阐明,未遵守第9(1)条文是一项刑事罪。

他认为,高庭必须依据上诉庭的最新裁决,即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並未违宪。

他也说,和平集会法令並非阻止联邦宪法所赋予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反而协助主办单位举行和平集会,让他们能依据法令通知相关的警区主任。

沙利夫指出,儘管玛丽亚陈证明她曾在举行集会的10天前发函通知金马警区主任,但她所面对的控状是针对她于2015年8月29日下午,在吉隆坡NuSentral购物中心前主办集会,而未通知十五碑警区主任。

玛丽亚陈代表律师拿督安美嘉指出,其当事人已决定针对高庭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安美嘉强调,玛丽亚陈被控在2015年8月29日抵触和平集会法令,但当时上诉庭的裁决是该法令第9(5)条文违宪,並在10月1日才推翻上述裁决,高庭应按照事发时的情况来做出决定,控方不应追溯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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