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13日讯)辩方律师陈文达指,控方第14证人刘宝兰是因为被告林咸慈被警察扣查之后,而对她存有偏见,惟证人不同意律师的说法。
证人今日下午供证时向法庭纠正上午记错的事项,即死者黄政贵与林咸慈是在2005年结婚,并于2009年诞下儿子,并非在2009年结婚和2011年诞下儿子。
律师陈文达却质问证人是故意记错该事项,还是真的记错。证人强调她是真的记错了,并非故意的。
律师指,证人刘宝兰在今早的证词里所提及在第三天清晨,看到有一男子从死者家里出来,并驾着一辆红色的车子离开的事项,但这是第13证人刘宝英,也就是死者的母亲,证人的大姐的供词里没有提到的事项,并指证人说谎。
惟证人不同意律师的说法,并强调当天早上她和大姐(刘宝英)将车子停在屋子附近勘察时,有一屋主有走出来,因为他认得刘宝英,所以上前问她们为何这么早就在那里。
与刘宝英口供不一
但律师继续指出,在前往死者家附近巡视的三天,刘宝英都是和证人在一起,但在她(刘宝英)的证词里并没有提到有看到一男子走出屋的事件,所以律师再次指证人向法庭说谎。
证人依然不同意律师的说法。
关于证人在上午的证词中指出,于2011年和死者一家三口乘车出外用餐时,被告曾说“如果他(死者)对不起或欺骗我,我会把他杀掉”一事,律师指这是证人自己创造出来的故事。证人表示强力不同意律师的这项说法。
律师也向证人提出一个假设性问题,即被告说那句“如果他(死者)对不起或欺骗我,我会把他杀掉”的时候,如果当时真的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的话,证人是否真的会相信被告会这么做?
证人首次回答说“我不知道,这很难说”。
律师再次问证人‘很难说’的意思是否指有可能?律师此时也提醒证人,她在供证之前是有向法庭宣誓的。证人表示,当时她并不曾想过这样的事情,但案件发生之后,她才回忆起被告曾说过这样的话。
在律师的盘问下,证人指当时她听到这句话时,并没有报警。直到案件发生之后,在被告被警方扣查后,在警署录取口供书时曾告诉过警方。
因此,律师指证人是因为被告被警方扣查,所以对她存有偏见,但证人否认律师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