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后的被告仍表现得若无其事。

(本报古晋28日讯)破屋行窃偷金首饰等物品,男子今日认罪后,被判4年监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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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来自石隆门的22岁刘姓被告,被指于今年3月6日早上6时左右,在位于甘榜斯布罗处闯入一无门牌住屋内,并偷走了2条金项链、2金手镯、1金吊坠、2对金耳环、3枚金戒指、一台电子吉他以及一个内含8哩童军办公室的出入准证,预估损失为1万令吉,因此被控抵触刑事法典457条文。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最高5年监禁,也可面对罚款刑罚。

据案情披露,事主在案发当天早上11时45分向警方投报,其在早上6时左右发现自家大门被人强行闯入,且被偷了若干金饰品以及一台电子吉他,蒙受约1万令吉损失。

警方在3月9日成功逮捕被告后,在其住家内搜到一台电子吉他以及一枚金戒指,接着由被告的带领下前往一手机店,取回被他以550令吉典当的金项链。

在被提控后,被告认罪之下被判上述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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