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18日讯)袒护在加帛宋溪舜(Sg Sut)的一项非法伐木活动,加帛警区调查组一警员今日在三项贪污罪控下,被判处46个月监禁兼罚款8万令吉。
唯是名警员不满判决,欲上诉高庭,法庭今日也批准被告要求刑期暂缓执行的申请。不过,法庭谕令被告须缴清罚金8万令吉,才能以2万令吉口头担保以及2名担保人签保外出。
是名被提控的警员是来自加帛的莫哈末纳芝利,现年36岁。他因为涉及三次接收他人给予的贿金,因此在此间地方法庭面对三项行贿的控状。
被告所面对的控状如下:
控状一,被告于2014年8月24日下午3时40分在加帛一餐厅,接收一华裔男子斯蒂芬江给予的“酬金”3000令吉,以作为被告不对一项在加帛顺溪舜进行的非法伐木活动采取行动。
控状二,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上午11时58分,在古晋达闽再也一银行处接收华裔男子斯蒂芬江的酬金,数额为5000令吉,以作为被告不对一项在加帛顺溪舜进行的非法伐木活动采取行动。该“酬金”是以汇款方式汇入一银行户口,该户口持有者名为菲特罗。
控状三,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上午10时25分,在诗巫一酒店咖啡厅接收一华裔男子斯蒂芬江给予的“酬金”8000令吉,以作为被告不对一项在加帛顺溪舜进行的非法伐木活动采取行动。
被告上述的三项控状皆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局委员会法令17(a)条文,并可在24(1)条文下被判刑。
2009年大马反贪污局委员会法令24(1)条文,抵触者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及罚款数额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于今年1月21日被裁决三项控状的表面罪名成立,案件也今日自辩程序。
今日法庭宣判被告在自辩过程中,没有挑起合理的案情疑点,因此判三项接收他人贿金罪名成立。
首控状被判坐牢12个月兼罚款1万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须坐牢3个月代替之;第二项控状被判坐牢14个月兼罚款2万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须坐牢5个月代替之;第三控状被判被判坐牢20个月,兼罚款4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须坐牢8个月代替之。
基于三项刑罚是分开执行,因此被告须坐牢46个月和罚款8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