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5日讯)30岁华裔青年对国家元首后座驾比不雅手势案,今日在浮罗山背推事庭重审,檳城国际机场辅警莫哈末诺拉兹在庭上供证时,其供词与当初的报案书內容稍有出入,惟他確定亲眼目睹事发经过,即对著国家元首后的座驾挺起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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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诺拉兹在供词时表示,2013年2月11日在檳城国际机场出境厅执勤,看到一名华裔男子对国家元首后的座驾比不雅手势,然后对著他破口大骂。当时对方正和一名女性同行,事后他將被告带往警局报案。

被告梁培高(译音)代表律师雷尔指出,证人在报案书上指被告对国家元首后比不雅手势,並非是国家元首后的座驾,並质疑对方没有看到事发经过。

对此,莫哈末诺拉兹承认报案书內容出错,但他確实亲眼看到被告对著国家元首后的座驾挺起中指。虽然他不清楚国家元首后座驾的象徵性標誌是什么,但他记得有关象徵为黄色,同时也肯定国家元首后当时在座驾內。

雷尔提出假设指,证人並没看到事发经过,只是听从国家元首后隨从官员的指示才逮捕被告;另外被告只是对接送他的父亲及身边的太太比出不耐烦或发泄的手势,而非不雅手势。惟莫哈末诺拉兹不同意这两个说法。

雷尔要求法庭安排证人莫哈末诺拉兹进行认人程序,获得推事沙菲玛哈迪同意,並案展至3月4日续审。此案的主控官为沙菲玛哈迪。

梁培高被控於2013年2月11日在檳城国际机场出境厅,对国家元首后端姑哈米娜的座驾及机场辅警比不雅手势,触犯刑事法典294(A)条文(在任何公共场所做出任何骚扰他人之猥褻动作),一旦罪成將被判最高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首控时被判监禁30天及罚款8000令吉,或以监禁两个月取代。去年上诉得直,高庭推翻原判,交回浮罗推事庭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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