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庭河
某些反对宗教「个体权利化」者或会坚持:一社会若要推崇、奉行宗教「个体化」是其自由,但不要干涉「我群」实行宗教「集体义务化」的「权利」。
这些人就算移民到讲究个体自由的国度,也会「振振有词」地宣称其有强求本身群体(如家族、社群、族群等)集体信仰、遵从某宗教的合法性,外人,包括政府若要阻挠,就等于违反「人权」或「文化权」,甚至属于「歧视」、「欺凌」少数者。
如此逻辑,质言之,从个体主义的角度来看,根本就是强词夺理、黑白顛倒、「霸王硬上弓」,毕竟,除非通过民主程序,谁能授权反对宗教个体权利化者代表其整个「我群」来说话呢?
反对者一厢情愿
这些反对者,往往根本看不到,或者不愿承认其群体中存在著「个体」,而是自以为是、一厢情愿地把「我群」视为一个具高度同质性,甚至「命运相连」的整体,必须与其理想中的宗教紧密结合,不许「叛教」。
不奇怪的是,其人之中的既得利益者,最爱妖魔化个体主义、自由主义,甚至民主和人权,以方便其垄断话语权,「代表」所有人来发声。
惟当然,若通过民主程序——如投票、民调、议会辩论等能证明某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支持宗教的「集体义务化」,那確可实行一定程度的宗教理念、標准、规范等的集体履行制,包括把其局部地「公共化」。
无论如何,必须注意的是:民主的精神正在于拥护自由、平等、公正,抗衡独裁、拒绝霸权,所以绝不是通过一两次民主程序,就永远注定了一社会的本质, 完全否定了从个体到群体的基本选择权和多样性。是以成熟的民主社会,在个体相互尊重的条件下——比如奉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大原则,一般上不会剥夺 个体的思想、信仰、言论等自由,因这等于剥夺了个体和社会寻求「改变」的权利。
遗憾的是,不少社会就是掛民主之名而行非民主之实,把民主程序扭曲为替民粹主义、种族主义、沙文主义、封建主义搭台、背书的工具,企图合法化扼杀个体性和人权的各种建制——包括宗教建制,任其永久宰控人民。
如此社会的掌权者善于借所谓「神圣传统」来否决个体的思想、信仰和言论自由,同时通过炮製各种「威胁」、「危机」、「不安」和「敌人」来凝聚「我群」,鼓吹集体主义,甚至不惜牺牲个体人权来满足其长久揽权的慾望。
总之,宗教的「集体义务化」,本质上是违反现代文明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包括民主,甚至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