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15日讯)隐藏属于赃物的平板电脑和盗刷他人的信用卡,一男子在此间推事庭被判坐牢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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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34岁的佑斯里阿芝曼,面对一项协助隐藏赃物和2项盗刷他人信用卡的控状。

控状一,他被控于今年1月5日晚上7时15分,在乌鲁乌也路处被发现协助隐藏一台属于贼赃的三星平板电脑,此举抵触刑事法典414条文。在此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高达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控状二,他被控于今年1月3日下午1时23分在敦阿邦哈志奥本路处一油站,用他人的信用卡盗刷了426令吉。该信用卡是属于40岁男子蔡氏所拥有。此举抵触刑事法典403条文。

控状三,他被控于今年1月3日下午3时35分在敦阿邦哈志奥本路处一油站,用40岁蔡某的信用卡盗刷了894令吉。此举抵触刑事法典403条文。

刑事法典403条文,不诚实盗用他人财物。在此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高达5年监禁,另可施以鞭笞或罚款。

被告认罪后,每项控状被判处6个月监禁,基于每项刑罚同时执行,因此被告仅须坐牢6个月。#####|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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