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13日讯)一名公司经理在交通罚单上签收时,签下「粗口」,向法庭认罪后,被判罚款三千二百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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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乃被控于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时四十分,在亚庇一间酒店前,接受交通违例罚单时,签下不雅字眼而触犯刑事法典509条文。

在此条文下最高刑罚为五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被告于去年十月九日被控后,获保释至昨天过堂,改口认罪。

哈密依斯曼律师代表被告求情时指出被告是初犯,深感后悔,据悉被告当时是因未系安全带而受检举。

他说,被告知道犯错后曾写信向警区主任道歉,请求庭上轻判。

主控官依方迪警长则要求予以严惩。

推事杰西卡聆讯,判被告罚三千二百令吉,或坐监一个星期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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