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30日讯)涉及夜店闹事及砸屋的3父子及另4人,今午在推事庭面控入侵他人住家、恶作剧、暴动及以危险武器致伤他人之罪名,皆不认罪,并获准保释外出候审。
今午被控暴动罪名的6名被告,分别为2名吴某、刘某、许某及两名未成年少年,而他们被控于2015年12月27日在甘榜拿督一夜店涉嫌展开暴动,导致他人受伤。
此举抵触刑事法典147条文,并可在刑事程序法典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将可被判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但6人面控时皆不认罪,承审推事谕令各以5千令吉担保金、2千令吉抵押金及2人保外,案展至2016年1月18日审讯。
至于夜店业者吴某与他的两名孩子,则同样面对两项因恶作剧导致25令吉以上之损失及入侵他人住家的罪行。
据第一项控状指出,他们3父子被控于今年12月27日凌晨2时30分至凌晨3时之间,涉嫌爬过住家的篱笆,并通过屋前的大门侵入住家内。
此举抵触刑事法典448条文,并可在刑事程序法典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将可被判最高3年监禁,或罚款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而二项控状则指他们3父子在上述同样时间与地点,在本市一住家,涉嫌破坏屋门、玻璃墙、电视、家具,以及一辆豪华休旅车的车镜,导致物主蒙受7万5000令吉的损失。
此举抵触刑事法典427条文,并可在刑事程序法典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将可被判最高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但这3父子在面对着两项控状时,皆不认罪,承审推事谕令各以5千令吉担保金、3千令吉抵押金及2人保外。
此外,夜店业者吴某还面对另一项控状,即恶作剧导致25令吉以上之罪名,在上述同样时间和地点,涉嫌破坏另辆轿车。
此举抵触刑事法典427条文,并可在刑事程序法典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将可被判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但他不认罪,承审推事谕令以5千令吉担保金、2千令吉抵押金及2人保外。
另外,吴某的其中一名未成年的儿子,则面对以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之罪名,在上述同样时间和地点,涉嫌致伤一名青年。
此举抵触刑事法典326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34条文之下同读,一旦罪名成立,可判最高20年的监禁,或罚款,或打鞭。但他不认罪,承审推事谕令以5千令吉担保金、2千令吉抵押金及2人保外。
而3名父子所面控的上述4项控状,将案展至2016年1月7日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