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礼荣与另外7人非法禁锢、集体抢劫和致伤郭超发案件下判
5名被告所面对的控状如下:
第一被告﹕黄恭耀,外号猴子(Monkey),3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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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状 ﹕于2007年2月9日下午3时在诗巫砂威路的一间住家﹐集体抢劫属于31岁郭超里15样家具电器。抵触刑事法典第395条文。
-判决:被判坐牢10年一鞭
第二控状﹕于2007年2月6日下午7时至2007年2月11日下午1时在砂威路﹑德圣路﹑中华路及拉让花园的住家绑架或非法禁锢一名男子郭超发。抵触刑事法典第365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
-判决:被判坐牢7年兼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金须坐牢1年代替之。
第三控状﹕被控于2007年2月6日晚上7时至2月9日下午6时与另外20人﹐分别在砂威路﹑德圣路﹑中华路﹑英雄路的日本餐厅OSAKA﹑英雄路的咖啡店严重致伤一名男子郭超发。抵触刑事法典第325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
-判决:被判坐牢7年兼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金须坐牢1年代替之。
总:只有第二及第三控状刑法是同时执行,所以被告须坐牢17年一鞭兼罚款4万令吉,若无法缴付该罚金则须坐牢2年代替之。
第二被告﹕许谦平,外号Tuo Tao,4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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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状﹕于2007年2月7日上午9时在荔枝路抢走一辆车牌为QSM423的罗里,抵触刑事法典第392条文与34条文同读。
-判决:被判坐牢8年一鞭
第二控状﹕于2007年2月9日下午3时在诗巫砂威路的一间住家﹐集体抢劫属于31岁郭超里的财物。抵触刑事法典第395条文。
-判决:被判坐牢8年一鞭
第三控状﹕于2007年2月6日下午7时至2007年2月11日下午1时在砂威路﹑德圣路﹑中华路及拉让花园的住家绑架或非法禁锢一名33岁的男子郭超发。抵触刑事法典第365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
-判决:被判坐牢7年兼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金须坐牢1年代替之。
第四控状﹕被控于2007年2月6日晚上7时至2月9日下午6时与另外20人﹐分别在砂威路﹑德圣路﹑中华路﹑英雄路的日本餐厅OSAKA﹑英雄路的咖啡店严重致伤一名男子郭超发。抵触刑事法典第325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
-判决:被判坐牢7年兼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金须坐牢1年代替之。
总:仅有第三及第四控状的刑法是同时执行,因此他须坐牢23年,2鞭兼罚款4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须坐牢2年代替之。
第五被告﹕黄礼荣,外号礼荣,5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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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状﹕控于2007年2月6日晚上7时至2007年2月11日下午1时﹐唆使以上7名被告以及另外22名还未逮捕的嫌犯﹐在砂威路﹑德圣路﹑中华路﹑拉让花园处绑架和非法禁锢一名33岁的男子郭超发。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并与第365条文同读。
判决:被判坐牢7年兼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则须坐牢1年代替之。
第六被告﹕杨钦龙,外号Chi Lung,3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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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状﹕于2007年2月6日下午7时至2007年2月11日下午1时在砂威路﹑德圣路﹑中华路及拉让花园的住家绑架或非法禁锢一名33岁的男子郭超发。抵触刑事法典第365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
-判决:被判坐牢7年兼2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则须坐牢1年代替之。
第二控状:被控于2007年2月6日晚上7时至2月9日下午6时与另外20人﹐分别在砂威路﹑德圣路﹑中华路﹑英雄路的日本餐厅OSAKA﹑英雄路的咖啡店严重致伤一名男子郭超发。抵触刑事法典第325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
-判决:被判坐牢7年兼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金须坐牢1年代替之。
第三控状﹕于2007年2月10日下午6时至2月11日晚上7时﹐在德圣路使用木棍﹑铁棍﹑斗鸡刀﹑铁锤﹑刀子﹑藤条﹑电蚊拍﹑烟蒂的危险武器致伤一名男子郭超发。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
-判决:被判坐牢3年兼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则须坐牢6个月代替之。
总:被告的第一及第二控状的刑法是同时执行,因此他须要坐牢10年间罚款5万令吉,若无法缴付该罚金则须坐牢2年6个月代替之。
第八被告﹕刘安豪,外号Ang Ho,3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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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状﹕于2007年2月6日下午7时至2007年2月11日下午1时在砂威路﹑德圣路﹑中华路及拉让花园的住家绑架或非法禁锢一名33岁的男子郭超发。抵触刑事法典第365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
-判决:被判坐牢7年兼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金须坐牢1年代替之。
第二控状﹕于2007年2月11日下午3时在德圣路致伤一名65岁的男子郭忠勇。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
-判决:被判坐牢1年兼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须坐牢3个月代替之。
第三控状﹕被控于2007年2月6日晚上7时至2月9日下午6时与另外20人﹐分别在砂威路﹑德圣路﹑中华路﹑英雄路的日本餐厅OSAKA﹑英雄路的咖啡店严重致伤一名男子郭超发。抵触刑事法典第325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
-判决:坐牢7年兼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金须坐牢1年代替之。
第四控状:于2007年2月10日下午6时至2月11日晚上7时﹐在德圣路使用木棍﹑铁棍﹑斗鸡刀﹑铁锤﹑刀子﹑藤条﹑电蚊拍﹑烟蒂的危险武器致伤一名男子郭超发。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
-判决:被判坐牢3年兼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则须坐牢6个月代替之。
总:第一和第三控状的刑法,以及第二和第四控状的刑法分别同时执行,因此他须要坐牢10年兼罚款5万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须坐牢2年9个月来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