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慧玲闻判后,掩著脸被警员带出法庭。

(檳城16日讯)两年前发生7个月大女婴遭祖母友人掳走与险遭贩卖一案,案中一名女被告於今日改口认罪,被判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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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共涉及两名被告,即当年43岁的书记祖芝达和36岁的店员黄慧玲(译音),不过隨著首被告於今年9月在扣留所因病逝世后,至今仍不获保外候审, 被关押在扣留所长达两年的次被告,於上个月案件过堂时改口认罪,案展今日时被裁决入狱3年,刑期从被捕日即2013年12月15日算起。

两名女子是於2013年12月19日被控上法庭。她们被控於2013年12月12日下午3时30分,在亚依淡安乐村一间组屋单位掳走一名7个月大,由52岁祖母法丽达看顾的女婴,触犯刑事法典第363绑架条文,罪成可被判最高7年监禁,並可另加罚款。

次控状指两人於同一天下午5时,在丹绒道光长屋祈祷室贩卖该名7个月大女婴,触犯2007年反贩卖人口法令第14条文。罪成者可被判处3至20年的监禁及罚款。

根据案情显示,首被告祖芝达与女婴祖母同住一间单位,事发前首被告有时会帮忙看顾女婴,也不时带女婴到楼下散步,而次被告黄慧玲是在事发前一天才认识首被告。

直至事发当天,首被告一如往常带女婴下楼散步,不过却一去不復返。

警方也接到一对夫妇投报,指首被告骗他们女婴是遭一名印尼籍母亲拋弃,也表示要以4000令吉把女婴卖给他们,当时次被告只抱著女婴,不过有关交易最终谈不成,首被告事后也向该对夫妇借500令吉,以前往吉隆坡帮女婴办理报生纸。

两名被告是於事发后3天,在北海码头的巴士站被警方逮捕。据代表律师苏金达星指出,次被告並未参与由首被告所策划的掳走女婴计划,包括贩卖女婴的交易事件。

他形容次被告是「出现在不对的时间与地方」,即事发后在首被告的邀请下,前往吉隆坡旅游,结果两人在返回檳城时遭警方一起逮捕。

他也为次被告求情时指出,次被告已婚育有一名13岁尚在求学的孩子,双亲已逝世,是家中长女,为此他希望法庭能基於被告已认罪下,给予一项轻判。

承审地庭法官伊布拉欣奥曼裁决次被告两项罪名,各別入狱3年,刑期从被捕日算起与同期执行。

至於首被告则基於已逝世,在此案下获宣判无罪释放。此案主控官为达丽扎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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