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国会反贪特別委员会(JKMR)主席丹斯里阿布查哈以3大理由强调,没有必要让反贪委员会受到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EAIC)法令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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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释,首先,《2009年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及《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法令》是分別针对不同事项而成立的,两大法令功能並无重叠。

其次。反贪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受限於其他执法机构。

「第三,反贪委员会以独立操作的模式,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

阿布查哈也是国会上议院主席,他今日发表文告指出,隨著他针对以上2项法令作出探討,认为,大马反贪会不需受到EAIC监管。

阿布查哈表示,隨著大马反贪会法令於2009年1月1日生效,这法令主要是针对打击贪污事项而成立的,与稍后於同年9月成立的EAIC法令所监管对象主要针对首相旗下特定执法机构。

「同时,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法令第1(15)条文也阐明,大马反贪委员会並不受限於此法令。」

他指出,隨著2009年成立以来,反贪会法令就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並不受限於其他任何政府机构;再者该委员会目前已受到其他4个由前法官、总稽查司、政府高官以及非政府组织领袖等专业人士所组成的独立顾问团监督。

较早前,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主席拿督耶谷末森指出,政府將修正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法令,將反贪委员会也纳入受监督的名单。

他表示,该委员会已完成修正「2009年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法令」(第700法令)的草擬工作,建议把4个单位,包括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福利局、证券委员会及大马公司委员会,也列入成为受该委员会监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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