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英文报的专栏作者「贸然」宣佈脱离自小信仰的宗教,开始以无神论者自居,结果引发些许风波。坦白说,作为认同自由主义者,本人当然不反对其私底下信仰或不信仰某教,惟还是对其如此直接而公然的「表白」,不禁感到有点惊愕。

Advertisement

虽说如此言论在一般西方国家乃稀鬆平常,然于我国,毕竟宗教长久以来被视为「正確」、「正统」、「神圣」者,甚至被列入思考和议论「禁区」,不容丝毫质疑,遑论批评。是以,不仅该作者的「坦诚」,连相关媒体的「开放」,皆已有资格被封为「惊世骇俗」。我想应该有不少宗教信徒或非信徒,都觉得该作者和报章太「欠敏感」、「欠慎重」,乃至「无礼」、「粗暴」、「恶劣」了。

无论如何,若我们承认人应享有宗教自由,那某些人不信仰宗教,或信仰过宗教但后来脱离了,是否也有公开表达其经验和想法(纵使那是多么「个人的」)的自由?

事实上,的確有某些改教者脱离了原本的信仰后,时不时都公开宣称本人「曾经是某某教徒」之类,丝毫不觉得有必要低调、委婉一些,以免牴触、冒犯他人。

无信仰是公害?

甚至还有某些宗教组织把如此「个人经验」大事渲染、公告为「弃暗投明」,著实叫人无语。

若说从「道德」或「人权」的角度,宗教信徒的感受必须被尊重,所以不该被「反宗教」言论「骚扰」、「挑衅」、「刺激」的话,那是否不信仰宗教者的感受也该受到同等尊重,不该时时被直接或间接,而且公开地指控、审判、训斥或怜悯为「迷途者」、「有罪者」、「无知者」?

虽说不少宗教的正当性正建立在「救世」或「启蒙」的地位上,意谓不信者「还没被救」或「尚未得道」,但宗教有权如此公开、响亮地「自我正確」吗?

显然,某些社会向来的確给予宗教界更多、更响的论述空间,乃至定夺社会规范的权力,以至不信仰宗教,尤其脱离宗教,几乎等于「非法」或「不道德」的。

所以公开拥抱无神论者,轻则会被「消音」,重则会被「施刑」。如此社会的许多人根本不觉得剥夺无神论者的自由,如言论自由、行动自由、结社自由,乃至生命自由是「不公正」的事,因在其人眼中,不信仰宗教简直已成了「公害」。

弔诡的是:我国于某个层面仍属宗教高度保守的社会,甚至有越来越极端的跡象,然同时另一层面却又兴起如西方社会已颇普遍的世俗化,开始出现质疑、挑战、顛覆宗教权威的现象。如此「双线」发展,恐怕亦是「多元」的另一证明——只希望不会也是「麻烦」的开端。

前一篇新闻法恐袭凶手来自多国 仍有嫌犯在逃
下一篇新闻大马经济充满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