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30日讯)联邦宪法并没有条文可禁止砂拉越和沙巴两州政府向联邦政府争取20%或更多的石油开采税﹐而砂州政府也理应公布取自砂拉越的石油总价值﹑以及由此而生的各种税金等资料﹐以借此评估并要求该些理应分配给砂拉越州的额外财政收入。
砂公正党副主席施志豪州议员今日是以文告方式﹐针对沙巴作者再纳阿查曼于日前在古晋推介其“女王的义务”(The Queen’s Obligation)著作时指称砂拉越和沙巴向联邦要求的石油开采税不允许超过10%之说法作出指正﹐并坚决表明其欲捍卫早前砂州立法议会议决向联邦政府要求20%石油开采税的立场。
他说﹐其对作者再纳阿查曼就2个东马州属在宪法下享有的权益之研究心得表示尊重﹐但他需要点出的一点就是﹐再纳阿查曼对联邦宪法附表10第5部分第3节的解读﹐却是错误的﹑并且是缺乏审慎基础的。
“相关的第5部分第3节清晰且明确说明﹐它允许砂拉越和沙巴两邦针对各种矿物行使征收和收取‘出口关税’﹐这包括各种矿物油﹐使那些被出口的矿物之‘矿区土地使用费’(royalty,或称‘开采税’)和税金(duty)之总额达到10%‘从价计征’(ad valorem,意为按照价值),作为计算。”
除了锡矿之外
“它的意思即是,如果赋予征税的任何矿物或矿物油的‘矿区土地使用费’(开采税)少于10%的话﹐那它可针对被出口的各种矿物或矿物油资源行使征收和收取出口税达到10%的‘从价计征’。因此,对于目前石油‘矿区土地使用费’(开采税)定于5%情况﹐砂拉越和沙巴州有权要求出口自这两州的全部或部分之石油出口关税的相应石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价值总额10%。”
他续称﹐无论如何,若该‘矿区土地使用费’(开采税)为10%或多过10%﹐那砂拉越和沙巴两州就无权要求出口关税,即是或赋予征税的任何矿物或各种石油产品。
“因此,可以明确看见﹐该条款不禁止砂拉越和沙巴两州政府向联邦政府要求20%或更多‘石油开采税’。相对而言﹐砂拉越和沙巴两州将可以对矿物或矿物油提出达到任何百分比的开采税要求,但是不会有可征税的特定矿物或矿物油出口关税的任何股份。”
同时身为一位执业律师的施志豪表示﹐该条款的文字意思毫不含糊地阐明:“只要由‘州’(State,以前是‘国邦’地位)所征收的关于任何应缴税的矿物之出口税,除了锡矿之外(但是包括矿物油)﹐不等于10%的‘从价计征’计算额的出口关税﹐对有关的矿物出口税,或作为‘总矿区土地使用费’(总开采税)的该部分出口税﹐以及被出口矿物的税金达到10%‘从价计征’计算法。”
确保砂沙不落实领海法令
他说﹐在2014年﹐砂州源自石油替代补偿金项目的实际财政收入为12亿3600万令吉﹐而源自各种消费税和进口税的替代补偿金项目之实际财政收入则为1亿2000万令吉。
“该两个来源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则分别被预计为7亿7200万令吉和1亿2000万令吉。”
他更认为说﹐砂州政府应该公布取自砂拉越的石油总价值﹑以及由此而生的各种税金等资料﹐以借此评估并要求该些理应分配给砂拉越州的额外财政收入。
与此同时﹐他也说明﹐关于2012马来西亚领海法令(第750法令)将在我国落实的事项﹐他则将在即将召开的州立法会议中寻求当局给予一个明确并坚决的立场﹐以确保该法令不会在砂拉越及沙巴落实。
“这是因为﹐联邦宪法阐明﹐任何涉及改变一个州(State,以前为‘国邦’地位)之任何边界范围的律法﹐若没有先行获得该州通过州立法议会的程序立法所予以同意的话﹐那有关律法就不允许在国会提出及通过。”
他也就再纳阿查曼提及2012年马来西亚领海法令第3(3)节已参考1966年大陆架法令(第83法令)和1966年石油矿业法令(第95法令)﹐并因此限定砂拉越和沙巴的领海界限一事乃属错误之说法表示认同。
“这是因为﹐相关的第83和第95法令乃依据第10条1969年紧急(基本权力)法令制定﹐但该紧急法令公告已于2011年11月23日被取消。”
他也对砂州立法议会寄予厚望﹐并希望该议会能够在即将召开的立法会议中发出声明公报来维护议会的诚信﹐以及砂拉越领土辩解的庄严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