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轮奸案3人在昨日扣押期届满后,正式面对提控。

辩护律师表示,案件中的受害者实为买不起毒品而向被告借钱,后以肉体代为交换或偿还所借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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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古晋29日讯)涉嫌轮奸女子的3名男子及1名唆使者,今日一同在扣押期届满后,正式面对提控。

案件中,被控5项唆使罪的28岁詹姓被告,被指在今年10月16日大约中午12时至下午5时之间,在朋尼逊路4哩处,唆使3名被告让受害者提供口交服务,因而抵触3项刑事法典109唆使条文,并同读于相同法典下377C条文。

此外,他也被控在同一时间地点内,唆使3人轮奸同一受害者,另抵触一项刑事法典109条文,并同读与相同法典下375B条文。两项抵触若罪成将面对不少过10年但不超过30年监禁。

分由3地庭提审

案件分由3个地庭提审,并因被告不认罪,各别定于11月24及12月9日审前准备后,于明年2月18及19日过堂,其中第二地庭法官要求检察官向检察署申请,将案件合并过堂,因此暂未定下审讯日。

詹姓被告除了面对唆使性侵外,也被控唆使3人致伤同一受害者,另外于推事庭处被控以刑事法典109条文,并同读于相同法典323条文及34共同目的之条文。同样不认罪之下,案定11月20日审前准备后,于12月16日过堂,并获准由2名担保人之下,以6000令吉人事保外,另以现金抵押1000令吉,被告在林良纪律师协助下要求保外被拒,因此仍继续扣押于牢内。

至于受詹姓被告唆使的3名被告分别为23岁的许氏、23岁的刘氏及14岁的曾氏,皆一同在第三地庭处面对刑事法典375B轮奸及刑事法典323致伤条文,并同读于相同法典下34共同意图条文。

23岁许姓被告在第一地庭也面对刑事法典377C口交的条文提控,在不认罪下将和詹姓被告一同于11月24日审前准备后,于明年2月18至19日过堂。而23岁刘姓被告则是在第二地庭处面对刑事法典377C条文的提控,同样不认罪,将于12月9日审前准备后,另定审讯日。两被告所面对的指控,一旦罪成,将面对不少过5年但不超过20年监禁,以及必须面对鞭笞刑罚。

最小被告才14岁

而涉案中最年轻的14岁曾姓被告则是在第二推事庭,被控以刑事法典377C条文,在不认罪下,获准由2名担保人以1万令吉人事保外,另抵押现金1000令吉,且在11月20日审前准备后,于12月17以及18日过堂。

涉案4名被告皆由林良纪律师代为辩护。

他表示,案件中的受害者实为买不起毒品而向被告借钱,后以肉体代为交换或偿还所借的金额,而以上提控的内容为庭内由翻译员读予被告所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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