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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士林地院最近做出了一项重大判决,允许一名姊弟声请免除母亲的扶养义务,此案涉及一名陈姓女子与前夫离婚后,前往大陆工作,25年来未曾与孩子们联络。该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认定陈女未尽扶养义务,导致子女缺乏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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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判决书内容,姐弟主张,陈女于子女分别7岁和4岁时,离婚后前往大陆工作,之后未再对子女进行扶养,甚至在多次入境台湾时也未前来探视子女。士林地院依据民法第1118条之1规定,裁定免除陈女对子女的扶养义务。

陈女为自己辩称,孩子们至少在自己身上住了几个月,还提到她不是在怀孕后就离婚,尽管在离婚时没有明确约定月度支付扶养费,但她声称已陆续支付了至少20万元的扶养费,还前往探视子女。然而,姊弟的父亲作证称,陈女从未支付任何费用,而是用政府补助和向家人借钱扶养子女。

士林地院在审理中发现,相对人在子女成年之前,长时间未履行扶养义务,没有合理的理由,也没有进行探视,导致子女在年幼时缺乏母亲的基本关爱。因此,法院认为陈女未尽母亲的扶养义务,且情节严重,因此决定允许姐弟的请求,免除陈女对子女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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