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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萊斯市4日訊)根據《移民法令》第17章第15(1)條,一名印尼籍婦女因一項指控被判處三個月監禁和汶幣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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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被告因未能繳納罰款而追加了一個月監禁,這使得總刑期為四個月監禁。

36歲的被告蘭妮在工作準證於2023年6月7日被取消後,被指控在汶萊無合理理由逾期居留148天。

2023年11月1日下午3時05分左右,國家移民與登記局執法組在加東孟萊奕路的一間出租房進行了突擊行動。

調查顯示,被告於2023年1月8日進入汶萊,並在本地一名婦女的擔保下擔任“家庭傭工”。被告的工作通行證簽發日期為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3月23日。

被告在逃離雇主後還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工作。

此外,據記錄顯示這是被告首次違反《移民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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