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发生一起妨害秘密案,一名刘姓男子被控将同居女友(化名A女)的私密照片上传至社交媒体,并以她的名义留下不当言论。刘男因此被一审法院判处8个月监禁,随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为1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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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书内容,刘男于2020年与A女在家中发生性行为,而未经A女同意的情况下,用手机拍摄了她的隐私部位照片,并在同一天将这些照片上传至社交媒体。他还以A女的名字发布留言,内容不当。A女在发现这一情况后提起告诉,随后刘男因此被起诉。然而,在一审法庭中,他被定罪妨害秘密罪,但却被宣判无罪涉及“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的指控。
在刘男的二审上诉中,他声称照片中的女子是其他炮友,拍摄前已获得其同意,并且声称这位炮友是通过交友网站认识的。检方认为,一审法院的法律解释有误,因此提起上诉。
高雄高分院审查了两人的LINE对话记录后发现,A女质问刘男关于偷拍和上传照片的情况,刘男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配合调查,承认拍摄了照片。
法官认为,刘男在案发当天一直陪伴A女,却在同一天上传照片后继续参与其他活动,而A女的控告并没有违反常理,相反,刘男的多次辩解显示他拍摄了私密照,因此法院改判他妨害秘密罪,将刑期从一审的8个月增至1年,判决可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