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被留在公共场所。

(汶莱斯市12日讯)都东县公署执法部门前日对一家公司发出了罚单,该公司因在公共场所留下物品而违反了2021年杂项罪行法第30章第12(1)(b)条例。

Advertisement

根据2021年杂项罪行法,该公司被处以汶币500元的罚款,并须在七天内支付罚款。

尚若自罚单发出之日起七天内未能缴纳罚款,则该公司可被控上法庭,如果罪名成立,可被处以不少于汶币2千元且不超过汶币1万元的罚款,第二次或后续违规可处以不少于汶币1万元且不超过汶币3万元的罚款,或判处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都东县公署执法部门提醒公众、公司和营业场所业主,时刻保持环境清洁,特别是营业场所区域和公共区域,不要在公共场所丢弃、堆放垃圾或乱扔垃圾。

前一篇新闻完成基础训练 20见习警长99警员结业
下一篇新闻了解新进展成果 议员参观摩拉都东农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