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15日讯)男子承认在超市行窃,基于有偷窃前科须施以鞭刑,今在推事庭被判坐牢4个月及鞭打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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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34岁的阿都法迪拉,他被控于9月13日下午6时在英雄路的一间超市被发现偷窃,偷取的物品包括香水、护体除臭剂、口腔清新剂和T恤,总价值125令吉10仙。

被告此举被控抵触刑事法典380条文,偷窃罪控。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坐牢高达10年,另可加以罚款。重犯者可另施以鞭笞。

被告对其罪控表示认罪后,基于被告有相同的前科记录,因此被判处上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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