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都鲁8日讯)一名小贩因被怀疑涉及毒品活动遭警方拘留超过30天,该名小贩辩护律师昨日入禀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及释放其当事人,此案将于明日(10日)在民都鲁高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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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起诉人为39岁的黄氏,第一答辩人为尼克拉斯哥利宾警长,第二答辩人为民都鲁警察总监,第三答辩人马来西亚警察总长,第四答辩人为马来西亚内政部长。

起诉人是在2023年7月3日被警方逮捕,警方是援引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3(2)条文下拘留之,即任何根据条文下被被拘留的人,在不带上法庭的情况下,可被警方就留不超过60天。

代表律师叶海量援引刑事法典365、366和367条文以及联邦宪法149条文,向法庭作出上述的申请。

律师也列出数项申请的理由包括,答辩方滥用了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316法令)及其他保障基本权利的法律。

其次,答辩方在援引316法令第3(1)条文拘留起诉人的期间,未能告知和解释逮捕原因,且存在失职和疏忽。

第三项理由则是起诉人在316法令第3(1)条文或其他法律条文拘留期间,未进行任何调查。

第四项,违反了316法令第3(1)、3(2)、3(3)及5条文的程序和流程,且违反了联邦宪法149条文,以及违反316法令第3(2)条文及1995年监狱法令第7条文的规定,因为在民都鲁警方临时拘留所超过30天的拘留是非法和违法的。

根据律师入禀法庭的陈词中指出,其当时是在今年7月3日下午4时在民都鲁一个饮食中心被警方援引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3(1)条文下被逮捕。

其当事人宣誓供证时指,从一开始,答辩人就毫无根据的认为,起诉人与一个庞大的毒贩团体有联系,并以此作为拘留起诉人的理由。自起诉人被拘留迄今已超过了30天,而答辩人从逮捕日开始没有即依法调查所指控的事项,存在表现失职和疏忽。

鉴于上述的情况,起诉方认为,因答辩方未遵守根据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3(1)、3(2)(a)至(c)条文及联邦宪法149条文和316法令下的规定,对起诉人的拘留授权链已中断。

此外,起诉方也认为,答辩方未遵守1995年监狱法令7条文以拘留起诉人,是违法的。

根据起诉人的宣誓陈述,律师确信答辩方在根据316法令5(1)条文下,提交完整调查报告副本给调查官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延迟,这也损害了起诉人的基本权利。

律师指,鉴于上述的情况,其当事人根据联邦宪法5条文下的基本自由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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