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联党元老、砂拉越文化研究学会主席拿督邓伦奇律师表示,关于民主制度下民意的最后保障,公投法,根据历史记载,第三任拉惹、英国政府在让渡建议上没有让砂拉越人公投,成立马来西亚上没有让砂拉越人民进行公投,而导致后面一系列的事情发生,所以历史的教训是现在一定要为人民争取公投的权力,国家宪法当中必须设立新的公投法案,公投法案必须增加给与人民的权力,无论是州级、国家问题,凡是牵涉到特定、重大的事件一定要让人民有投票决定的权力,这个权力选民必须抓在手里,不能只是通过立法议会、国会或者内阁少数人的决定。
他说,毕竟民主制度下选出来的人民代表任期只有5年,5年内虽然都是人民代议士代表人民发声,但是并不代表能为所欲为,必须在5年内有所约束,在重大事件中不能单单由人民代议士来决定,这是民主最后的一个保障。
“民主制度下,人民5年只做一次的主人。(投票)过后还是吗?没关系,不喜欢的话下次投票才换掉,每一次选举听到的话都是这样。难道5年内被人民授权就能为所欲为?”
4文件历史意义
砂拉越因参组马来西亚而独立60年,这60年来都是根据合约而成立,合约当中有4分重要的文件,现在的砂拉越年轻一辈不能只看一份,必须清楚这4分文件的重要历史意义。
1、柯博特委员会报告-调查砂拉越民意是否参组马来西亚
2、IGC 政府级报告-马来政府、英国政府讨论如何给砂拉越特殊保障
3、大马建国契约MA63 -把在IGC报告中讨论的结果写入建国契约中并同意
4、国家宪法-把建国契约内容写入国家宪法中。
邓伦奇认为,马来西亚下的砂拉越特殊保障大体上是遵守,大约80%、90%有遵守,至于是不是比过去的日子好,有达到人民的期望,这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感受;其中的移民自主权,这是很重要的保障,才不会像沙巴那样,而沙巴的人口也已经超越砂拉越。

同时砂拉越、沙巴也设有各自的高等法庭处理砂沙的事件;另外,在教育方面也不错,砂拉越获得10年时间保留英文为媒介语,后来砂拉越自主决定接受马来文为媒介语。
砂领海范围需纠正
邓伦奇指出,有三点必须获得联邦政府纠正,其一是法律上砂拉越完全有权利争取的属于砂拉越的领海范围,也就是1954年砂拉越还是英国殖民地,砂拉越领海有12海里,而这也是国际上的标准,参组马来西亚之后也一直还是12海里,但是一直到2012年国会通过领海法令就把12海里缩短为3海里,只有3海里内是砂拉越的管辖,而3海里到12海里就属于联邦的权力范围,而如今科技探勘技术的发达,发现许多的天然资源都存在于3海里到12海里。
“若是拿回来,砂拉越的天然资源收获将会更为丰富。”
他继续表示,第二是1976年石油分配法中砂拉越将获得石油开采价值总值的5%,而时间回到1976年那个时代,石油价格不高,但是开采成本很高,因此在当时的时局下接受5%是无可厚非,对于针对过去只接受5%的批评而不把情势代入当年的环境条件中去批评则有欠客观。
客观看石油开采税
“而如今条件不同,随着技术的提升开采成本降低,而也因为石油、天然气的价格攀升,必须再重新检讨。而如今砂拉越政府有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和联邦政府进行这项谈判。”
检讨国席分配比例
他表示,第三点则是砂拉越国席分配率,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是,砂拉越占了全国总国席的15%,如今全国席位222,而砂拉越占了其中的31席,还是保持在14、15%,砂拉越沙巴依旧保持和1963年的比例。当时1963年签署合约的时候阐明,国会议席的分配比例每7年进行检讨一次,由选举委员会重新划分再让国会通过决定。现在一切商讨必须通过选委会再通过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