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阿里指出,儘管国家银行要求检討不检控一个大马大发展有限公司(1MDB)的决定,惟总检察署认为,国行並未主动向1MDB要求提供详细资料,因此1MDB並未抵触《1953外匯管制法令》。

Advertisement

阿班迪表示,根据国行的外匯管制申请表格09A及06B,並未规定申请者提供详细的资料,例如接受匯款人的姓名,银行户头號码或匯款方法。换言之,除非国行提出要求,否则1MDB无须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他说:「1MDB並未抵触《1953年外匯管制法令》附表5第一部份(4)(b)条文,因此,我们认为没必要检討国行誌期10月1日信函,即要求检討1MDB没提供特定文件而抵触法令一案。」

他说,国行援引上述条文,即故意虚报和粗心发表声明,调查1MDB,即指控1MDB在申请准令时,呈报虚假资料给国行。

然而,1MDB于2009年9月29日、2010年9月6日以及2011年5月29日所取得的海外投资批准,都在不超过3天的情况下获得国行所放行。

他指出,当1MDB要求德意志银行(大马)有限公司匯款到其他银行户头时,德意志银行曾就此諮询国行,国行当时却表明,这是一项商业交易,只要没有偏离目的即可,也没有进一步询问详情。

阿班迪今天在第二律政司拿督顿玛吉的陪同下,在总检察署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如是指出。

他继指,国行身为监管机构,却没有阻止有关匯款,或指示德意志银行建议1MDB諮询国行,以检討有关批准;既然国行並未提出特別要求,因此,1MDB没有呈报相关文件的做法,並未违法。

他说:「据1MDB所了解,该公司需提供相关资料给国行,但国行没特別要求特定的文件,那为何要怪罪于1MDB?」

他认为,1MDB在申请准令的过程中,已符合当局要求,也因为如此,才获得当局批准申请。

他强调,除非能证明1MDB的职员蓄意提供虚假资料,才能被视为抵触外匯管制法令。

前一篇新闻华总吁检討合约拆除收费站
下一篇新闻全民被迫缴付更高费用 潘俭伟:国阵私营政策和违背承诺所致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