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媒报导,男子去年6月18日到苏州张家港一间机械零件公司面试机修工职位,面试主管安排他到车间实际操作,经操作电焊、气割后,认为他的业务能力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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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男子自费做体检,并将体检合格报告交至公司,于6月22日报到上班,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约,并通过安全教育考试,被安排到设备部门从事维修工作。
男子6月25日上班时,突然被要求去参加长跑,他说:“当时有一名安全员在旁监督,说如果跑不下来,就立刻走人。”但当天气温高达40℃,男子跑了两三圈就感觉快中暑,没能跑完全程。
随后,男子没想太多,又回到车间工作超过10小时,结果隔天来上班时,竟被告知试用期不合格。
公司解释,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员工军训要完成5公里30分钟长跑,男子没能完成长跑,没有吃苦耐劳精神,于是以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男子认为公司开除他的理由非常不合理,于是把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录用男子之前没有告知必须通过体能考核,也没有办法证明男子知道公司的录用条件中包含了长跑,以此为由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约,判公司应赔偿男子7000人民币(约45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