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北京一女子到北京某整形专科医院做「双眼皮」,术后她觉得效果不佳,手术部位还有异物感。于是,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院方退还3000元(人民币,下同)医疗服务费。除此之外,还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医生。此案经过一审、再审。近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依法驳回患者该起诉。
据《上游新闻》报导,2020年,北京的林姓女子(化名)到北京某整形专科医院做「双眼皮」手术。术后1年发现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且手术部位出现不正常的颗粒摩擦感,非常不适。
她在向医生反映上述情况后,经过强烈要求,医生同意进行修复手术。经过两次修复手术,林女认为仍未达到双方术前沟通的效果,且不适症状持续,彻夜失眠。2022年,林女一纸诉状将院方告上法庭,在法庭调查阶段,林女最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一是判决整形外科医院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二是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林女控诉院方篡改手术申请单(院方辩称是笔误写错日期),还提交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医生明知对患者眼角造成创伤,但仍坚称半年左右就可以好。林女还认为,自己手机是被人窥视的,主刀医生是被人引导或者误导而伤害自己。
院方认为,整个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患者林女目前无明确损害后果,医方不构成侵权,不同意患者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林女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对医疗美容效果认知存在差异与医疗美容行为存在损害后果是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本案林女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对主张的因医方行为产生损害后果予以佐证,法院难以支持。关于林女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一节,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依法驳回患者该起诉。
林女不服一审判决,2023年2月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中她改变诉讼请求,即要求医院退还其3000元医疗服务费,赔偿过错损失暂计1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以及吊销主治大夫执业资格,使其终身不得从医。5月22日,二审法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林女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表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可以诉求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当事人把民事纠纷诉求与刑事案件混为一谈,超过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